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2017

2020-03-11 14:38:36发布

  经国家标准官方网站查询:GB16297-1996已经作废,被GB20426-2006部分;GB26131-2010部分;GB25464-2010部分;GB25465-2010部分;GB25466-2010部分;GB25467-2010部分;GB25468-2010部分;GB26132-2010部分;GB26451-2011部分;GB28661-2012部分;GB28662-2012部分;GB28663-2012部分;GB30770-2014部分代替。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没有新的版本了。


  GB16297-1996是现行的最新版本。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标准代替了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4、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7、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8、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9、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10、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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