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弃物是指人类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通俗地说,就是垃圾。主要包括固体颗粒、垃圾、炉渣、污泥、废弃的制品、破损器皿、残次品、动物尸体、变质食品、人畜粪便等。
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固体废弃物对环境危害有,污染大气,废物的细粒被风吹起,增加了大气中的粉尘含量,加重了大气的尘污染,生产过程中由于除尘效率低,使大量粉尘直接从排气筒排放到大气环境中,污染大气,堆放的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由于挥发及化学反应等,产生有毒气体,导致大气的污染。
污染水体,大量固废排放到江河湖海会造成淤积,从而阻塞河道、侵蚀农田、危害水利工程。有毒有害固废进入水体,会使一定的水域成为生物死区。污染土壤,固体废弃物露天堆存,不但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其含有的有毒有害成分也会渗入到土壤之中,使土壤碱化。
影响环境卫生,固体废弃物长期弃往郊外,不作无害化处理,可以使土壤碱度提高,使土质受到破坏,还可以使重金属在土壤中富集,被植物吸收进入食物链,还能传播大量的病源体,引起疾病。
危险废物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污染,危险废物随地表径流流入江、河、湖、海,污染地表水,危险废物中的有害物质随渗滤液渗入土壤,使地下水污染,若将危险废物直接排入江、河、湖、海或者通过打井排入地下水系,会造成更为严重的污染,且多为不可逆的。
对大气的污染,危险废物本身蒸发,升华及有机废物被微生物分解而释放出的有害气体会直接污染大气,粉末随风飘逸,扩散到空气中,会造成大气粉尘污染,在危险废物不规范的运输,贮存,利用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也会直接或间接排放到大气中污染环境。
危险废物的粉尘、颗粒随风飘落在土壤表面,而后进入土壤中污染土壤;液体、半固态危险废物在贮存过程中或抛弃后洒漏地面、渗入土壤,有害成分混入土壤中会继续迁移从而导致地下水污染或通过生物富集作用而进入食物链等。
《巴塞尔公约》基本原则是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公约要求各国把危险废料数量减到最低限度,用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尽可能就地储存和处理。
基本内容;如出于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废料,出口危险废料的国家必须事先向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料的数量及性质;越境转移危险废料时,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的书面批准书。
公约还呼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转让、交流情报和培训技术人员等多种途径在处理危险废料领域中加强国际合作。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废物鉴别标准认定其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弃物。
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传染性、毒性及其他相关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共分五类,并列入《国际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确定不能利用的,必须无害化处置。
禁止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定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危险废弃物是指有潜在的生物危险可燃易燃
关于危险废物的检测标准有很多,罗列出以下几条比较常见的标准,供参考: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
2019年危险废物名录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据估计,全世界每年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3亿吨。由于危险废物带来的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在工业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已称为"政治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敏感,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区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加上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一些公司极力试图向工业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危险废物。
例:高毒物品目录(卫部卫监发[2003]第142号)
剧毒品目录情况说
危险废弃物有哪些物品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名录包括: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农药废物,木材防腐剂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有机溶剂废物,热处理含氰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多氯(溴)联苯类废物,精(蒸)馏残渣,染料、涂料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新化学物质废物,爆炸性废物,感光材料废物,表面处理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含铍废物,含铬废物,含铜废物,含锌废物,含砷废物,含硒废物,含镉废物,含锑废物,含碲废物,含汞废物,含铊废物,含铅废物,无机氟化物废物,无机氰化物废物,废酸,废碱,石棉废物,有机磷化合物废物,有机氰化物废物,含酚废物,含酚废物,含醚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含镍废物,含钡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其他废物,废催化剂等50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