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基于保护人口健康和人类生活质量。饮用水中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和人口健康,法律的法律价值以及以某种形式发布的法定健康标准的数量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2006年底,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完成了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并正式颁布了新版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该版本于2007年7月1日全面实施。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可包括两个主要部分:法定数量限制,即法定数量限制,以确保饮用水中的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口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为了确保饮用水指标符合法定数量限制,集中供水单位生产各个环节的法律行为。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了饮用水水质的卫生要求,饮用水源的卫生要求,集中供水装置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的卫生要求,饮用水卫生和保健产品的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测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供水的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供水的饮用水。
项目
标准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450mg/L
0.3mg/L
0.1mg/L
1.0mg/L
1.0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02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mg/L
硫酸盐
250mg/L
氯化物
250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
氟化物
1.0mg/L
氰化物
0.05mg/L
0.05mg/L
0.01mg/L
0.001mg/L
0.01mg/L
铬(六价)
0.05mg/L
0.05mg/L
0.05mg/L
硝酸盐(以氮计)
20mg/L
氯仿*
60mg/L
四氯化碳*
3mg/L
苯并(a)芘*
0.01mg/L
滴滴涕*
1mg/L
六六六*
5mg/L
细菌总数
100个/mL
总细菌总数
游离余氟
在与水接触300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