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核发材料

2019-06-05 11:13:21发布

  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所有涉及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变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本省政策规定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4.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不再提交《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5.按要求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交其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到期前按照规定频次最后1次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比对监测报告及合格证书,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证明;


  6.排污口规范化证明文件;


  7.《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新建排污单位通过“三同时”验收后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提供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原件即可,不需提供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变更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本省政策规定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5.未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交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6.《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


  7.排污口规范化证明文件。


  注:排污单位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行政许可事项,向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书、最新的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即可,不需提供上述4-7项内容。


  延续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4.按要求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交排污许可证到期前按照规定频次最后1次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比对监测报告及合格证书,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证明;


  5.《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


  6.排污口规范化证明文件。


  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时,处于停产状态无法进行监测的,可暂不提供《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排污单位停产状态。排污单位恢复生产后15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提交材料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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