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后,按照辖区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依照本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019年办理排污许可证必须建立记录的四套台账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版)的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3、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4、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上述四种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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