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可下载)

2023-01-09 11:54:34发布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2  特殊动火作业:

3.2.1在公司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苯醚甲环唑原药生产装置区、乳油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容器等部位上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节假日期间或特殊情况(如夜间)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3.2.3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3  一级动火作业:

3.3.1在易燃易爆场所(如正在运行的苯醚甲环唑原药生产装置区、乳油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容器、带压不置换等)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3.2危险化学品库、桶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3.3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与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隔绝的工艺设备管线。

3.4  二级动火作业:

3.4.1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4.2停工检修经吹扫、置换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3.4.3从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3.4.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完整资料内容请见附件: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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