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 工作内容
4.1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单位范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要求。
4.2 申报主要包括:用各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4.3 初次申报批准后如有以下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部门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办公室再次申报。
4.3.1 采用的生产技术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变更申报。
详细资料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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