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8.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8.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8.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部门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8.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8.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签字盖章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8.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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