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1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总务部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总务部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健康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 总务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总务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3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4.6.4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2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详细资料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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