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可下载)

2022-08-13 11:23:51发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3.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3.3.1 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3.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3.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3.3.5 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3.3.6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详细资料内容请见附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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