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3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大豆多糖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污水排放口排放至龙门污水处理厂。执法人员于污水排放口采水样并送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CODcr和动植物油浓度均超标排放。7月3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日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8月29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监测结果显示污水排放口CODcr和动植物油浓度仍超标。11月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确认总排污口CODcr和动植物油已达标排放。
【查处情况】
经调查,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7月23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针对当事人拒不改正仍于2019年8月29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处罚款290万元。
【启示意义】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根本目的并非罚款,而是对违法者施加的一种经济惩戒和法律震撼。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本案是我市首起生态环境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希望广大企业以此为鉴,将提高环保意识、提升治污水平从口头上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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