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可下载)

2022-05-12 10:30:25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5.1 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改造

5.1.1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生产资质的单位。

5.1.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

5.1.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5.1.4施工中的监督校验,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校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校验,监督校验合格后交付给使用单位。


详细资料内容请见附件: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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