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规定
4.6.2生产部根据绩效评定会议记录编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报告》,经分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按文件发放形式发放至各部门。
4.6.3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系统运行效果;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与相关方的关系。
4.6.4生产部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4.7绩效评定结果跟踪、验证
4.7.1责任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上的要求,负责实施改进/变更或纠正/预防措施。
4.7.2生产部负责对改进/变更或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跟踪、检查、验证、记录,并负责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
4.7.3所有与绩效评定有关的记录由生产部整理、归档保存。
4.8绩效评定结果考核
4.8.1对取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及未按要求完成标准化工作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
4.8.2对未按纠正/预防措施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加重处罚。
详细资料内容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