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规范(可下载)

2022-03-23 12:02:01发布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规范


4.0一般要求

4.1 所有涉及危险废物的贮存单位必须依法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 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6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4.8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或防漏胶袋)上必须粘贴与之相符合的标签。

4.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及设计原则。



详细资料内容请见附件: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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