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分部(分项)施工安全技术
(二)水上打桩支架搭设安全技术要求:
1、搭设前,应按照具体情况拟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如实施时需更改施工方案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再审批;否则一律不能更改施工方案。
2、桐木桩的位置根据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布置,不准用腐朽、断裂木材用作支架桐木、盖方、横梁。
3、搭支架用脚手架(桩),其规格尺寸、入土深度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4、围令(水平撑)、剪刀撑、斜撑用木质材料时,要用对梢螺栓与桐木连接起来;用角铁时,要用U 型螺栓夹紧。
5、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和安全帽,还应配备必要的临边作业、防淹溺等安全防护设施。
6、作业时的船舶要大于实用吨位的四倍,并在航道中设置安全警标设施,同时配备防碰撞和抗台风设施。
7、要和当地航道部门联系,以求配合和确保来往船只与施工船只安全。
(三)围堰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1.围堰堰顶高度应高出最高水位50CM,如遇台风季节还应考虑台风时的安全高度。
2.在航道中筑围堰时,围堰两端及堰顶要设红灯示警,避免船只碰撞。
3.抽除围堰内积水时,抽水机不准放在堰顶上,更不能将水直接排放在堰顶,以防止冲刷围堰而影响安全。
4、如围堰需打木桩,打桩支架必须有专职架子工搭设,架子必须稳固。如在船上打桩,须用锚桩稳定船只后才能打桩。
5、下水作业,必须穿下水作业的防水衣;如需潜水作业,必须有专职潜水员下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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