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生产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可下载)

2021-12-30 10:36:44发布



试生产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检查结果

1

企业应建立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组织管理机构,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范围,合理界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四条


2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企业或总承包商应组织开展“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工作,并对查出的问题落实责任进行整改完善。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条


3

企业或总承包商应编制总体试生产方案和专项试车方案、明确试生产条件,并对相关参与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并严格执行。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四条


4

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及试生产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采用专利技术的装置,试生产方案应经专利供应商现场人员书面确认。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四条


5

企业或总承包商应编制建设项目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异常工况处置方案等。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四条


6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企业或总承包商应完成各项生产技术资料、岗位记录表和技术台账(包括工艺流程图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工艺和安全技术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化验分析规程、主要设备运行操作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联锁值整定

记录等)的编制工作。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四条


7

 

试生产前企业应对所有参加试车人员进行培训。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条


8

 企业应编制系统吹扫冲洗方案,落实责任人员。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




 详细资料内容请见附件:

试生产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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