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可下载)

2021-12-29 10:35:03发布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频次

一、一般规定

 

 

 

1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3.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7.2.7

1次/季度

2

新鲜水、蒸汽、压缩空气、药剂、污油等输送管道进()口应设置流量、压力和温度等测量仪表.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SH3095-2000 7.5.2

二、给排水

 

 

 

 

 

 

 

1

企业供水水源、循环水系统的能力必须满足企业需求,并留有一定余量。输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相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如《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和《石油化工企业循环水场设计规范 SH3016-90

1.循环水场不应靠近加热炉、焦炭塔等热源体和空压站吸入口,不得设在污水处理场、化学品堆场、散装库以及煤焦、灰渣、粉尘等的露天堆场附近;

2.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生产装置边界线或独立的明火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

3.加氯间和氯瓶间应与其他工作间隔开,氯瓶间必须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外开门;氯瓶和加氯机不应靠近采暖设备;应设每小时换气 8-12 次的通风设备。通风孔应设在外墙下方;

4.室内建筑装修、电气设备、仪表及灯具应防腐,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应在加氯间附近设防毒面具、抢救器材和工具箱。


1 /

半年

2

污水系统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开展隐患排查



三、供热



 详细资料内容请见附件: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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