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被罚款14万(职业健康案例)

2021-12-14 14:12:43发布

近年来,职业病危害致伤致残案例可谓是层出不穷,其中最为广泛的当属粉尘造成的尘肺病以及噪声导致的听力下降,而这两个因素在制造业生产流程中往往不可避免。企业除了加强职业病防护,定期组织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对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至关重要!

★案例

2021年7月15日,监督员在桐庐县江南镇的某家金属制品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进行正常生产活动,其中抛光打磨、检验等岗位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然而,这家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可谓“一穷二白”,负责人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也是一问三不知。现场调查发现车间内14名接害劳动者均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最终,该企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用人单位的有序生产,意义重大,但一些用人单位在接受防治培训、宣讲后仍我行我素,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加重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以来,桐庐县卫健执法队已查处多家涉及未按规定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以及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企业,罚款数额均在8万元以上。用人单位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不仅会面临来自卫生行政部门的“巨额罚单”,更是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不负责行为!用人单位要真正地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部门一道牢筑职业健康之盾。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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