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或者说,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但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否则,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生活中常见的环境污染
生活中常见的环境污染有噪音污染、三废污染、水污染、光污染、白色污染。
1、噪音污染
噪声是指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的振动产生,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
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以及对你所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产业革命以来,各种机械设备的创造和使用,给人类带来了繁荣和进步,但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强的噪声。噪声不但会对听力造成损伤,还能诱发多种致癌致命的疾病,也对人们的生活工作有所干扰。
2、废气、废水、废物
人类生活、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排放到环境之中,不仅污染空气和水,其有毒物质通过土壤空气、土壤水或固体物质残留在土壤中,形成土壤污染,再通过生长在土壤上的植物吸收形成生物污染。
人类生产活动日益扩大,人类的足迹几乎遍及地球上所有地区,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无孔不入,连高峰、极地也难逃其害。世界最高峰—一珠穆朗玛峰,终年是银白晶莹的世界,由于登山活动等原因也发生了污染。
3、水污染
水污染是由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污染环境的水。污水中的酸、碱、氧化剂,以及铜、镉、汞、砷等化合物,苯、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机毒物,会毒死水生生物,影响饮用水源、风景区景观。
污水中的有机物被微生物分解时消耗水中的氧,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命,水中溶解氧耗尽后,有机物进行厌氧分解,产生硫化氢、硫醇等难闻气体,使水质进一步恶化。
4、光污染
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污染之后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源,主要包括白亮污染、人工白昼污染和彩光污染。光污染正在威胁着人们的健康。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见的光污染的状况多为由镜面建筑反光所导致的行人和司机的眩晕感,以及夜晚不合理灯光给人体造成的不适感。
5、白色污染
白色污染(WhitePollution)是对废塑料污染环境现象的一种形象称谓。是指用聚苯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制成的包装袋、农用地膜、一次性餐具、塑料瓶等塑料制品使用后被弃置成为固体废物。
由于随意乱丢乱扔,难于降解处理,给生态环境和景观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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