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处理结果)

2021-07-19 14:00:38发布

  2015年4月30号,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处罚金5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某某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宁夏明盛染化公司在废水处理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申报登记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09年6月,廉某某开始作为明盛染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决定继续使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14年4月,明盛染化公司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但仍继续非法排污。至2014年9月被责令关闭停产时,该公司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渗坑内存有大量工业废水。经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现场废水取样检测认定,废水中多项检测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案发后,明盛染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廉某某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宁夏明盛染化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廉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宁夏明盛染化公司和廉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腾格里沙漠污染的申请理由


  腾格里沙漠位于内蒙古、宁夏和甘肃交界处,自去年9月以来,相继曝出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部分企业、宁夏中卫明盛染化公司、宁夏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通过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沙漠腹地,对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案发后,最高检侦监厅、公诉厅和渎检厅分别将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部分企业污染环境案、宁夏中卫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环境案、宁夏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污染环境案、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等4起案件列为重点挂牌督办案件。


  腾格里沙漠


  腾格里沙漠,中国大沙漠。在阿拉善地区的东南部,介于贺兰山与雅布赖山之间。


  中国第4大沙漠。位于阿拉善地区东南部,介于北纬37°30′至40°,东经102°20′至106°。面积约4.27万平方公里。行政区划主要属阿拉善左旗,西部和东南边缘分别属于甘肃武威民勤、武威和宁夏的中卫市。沙漠包括北部的南吉岭和南部的腾格里两部分。习惯统称腾格里沙漠。中国第四大沙漠。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西南部和甘肃省中部边境。南越长城,东抵贺兰山,西至雅布赖山。海拔1200~1400米左右。


  腾格里沙漠中还分布着数百个存留数千万年的原生态湖泊。湛蓝天空下,大漠浩瀚、苍凉、雄浑,千里起伏连绵的沙丘如同凝固的波浪一样高低错落,柔美的线条显现出它的非凡韵致。气候终年为西风环流控制,属中温带典型的大陆性气候,降水稀少,年平均降水量102.9毫米,最大年降水量150.3毫米,最小年水降水量公33.3毫米,年均气温7.8℃,绝对最高气温39℃,绝对最低气温-29.6℃,年均蒸发量2258.8毫米,无霜期168天,光照3181小时,太阳辐射150千卡/平方厘米,大于10℃的有效积温3289.1℃,终年盛行西南风,主要害风为西北风,风势强烈。年均风速4.1m/s,风沙危害为主要自然灾害,但光热资源丰富,发展规模化养殖业有潜在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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