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循环经济(主要特征介绍)

2021-04-26 10:59:27发布

  循环经济即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运行的经济模式。


  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其目的是通过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实现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


  生态循环经济


  生态环境资源的再开发利用和循环利用。即环境中可再生资源的再生产和再利用,空间、环境资源的再修复,再利用和循环利用。


  循环经济主要特征


  新的系统观


  循环经济观要求人在考虑生产和消费时,将生态系统建设作为维持大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新的经济观


  在传统工业经济的各要素中,资本在循环,劳动力在循环,而唯独自然资源没有形成循环。循环经济观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不仅要考虑工程承载能力,还要考虑生态承载能力。在生态系统中,经济活动超过资源承载能力的循环是恶性循环,会造成生态系统退化;只有在资源承载能力之内的良性循环,才能使生态系统平衡地发展。


  新的价值观


  循环经济观在考虑自然时,不再像传统工业经济那样将其作为“取料场”和“垃圾场”,也不仅仅视其为可利用的资源,而是将其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维持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在考虑科学技术时,充分考虑到它对生态系统的修复能力,使之成为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在考虑人自身的发展时,不仅考虑人对自然的征服能力,而且更重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新的生产观


  循环经济观要求在生产中尽可能地利用可循环再生的资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如利用太阳能、风能和农家肥等,使生产合理地依托在自然生态循环之上;尽可能地利用高科技,尽可能地以知识投入来替代物质投入,以达到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和谐统一,使人类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真正全面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新的消费观


  循环经济观提倡物质的适度消费、层次消费,在消费的同时就考虑到废弃物的资源化,建立循环生产和消费的观念。同时,循环经济观要求通过税收和行政等手段,限制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的一次性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如宾馆的一次性用品、餐馆的一次性餐具和豪华包装等。


  循环经济学的主要内容


  《循环经济学》从循环经济绪论、理论与方法、部门循环经济、综合评价与应用以及循环经济伦理及政策等方面介绍了循环经济学内容体系。绪论部分着重阐述了循环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内涵与特征以及学科体系;理论与方法部分介绍了产业生态学、物质代谢、循环经济产业链、仿真模型、原生资源开发利用、低碳经济等相关理论与分析方法;部门循环经济部分介绍了农业循环经济、生态工业设计、城市循环经济等内容;循环经济综合评价内容涉及循环经济模式、循环经济评价、循环经济规划等;循环经济伦理与政策部分进一步总结提升了本书内容,介绍了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伦理、循环经济政策等内容。


  循环经济项目有哪些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奖励推动我区循环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包括项目、成果、活动)的单位。


  (一)资助方式的使用对象主要用于资助区级循环经济项目(包括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产业生态化项目实施等),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区计划与科技局编制和发布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资助项目的具体申报条件。


  (二)贴息方式的使用对象主要用于已经列入国家、省市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或项目,按该项目所获得银行贷款给予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期贷款贴息,贴息率按3%计,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配套方式的使用对象主要包括:


  1、对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循环经济项目,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50%的资金配套支持。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个项目资助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获得市级循环经济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循环经济项目,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30%的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资助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奖励方式的使用对象主要用于奖励在循环经济领域中有突出表现的企业和单位;对生产性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获得省或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15万元的奖励。


  (五)区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用于申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和法律法规宣传、技术业务知识培训、项目考察、论证、评审以及展览等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相关经费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0%。


  (六)其他经区管委会批准给予资助、配套或奖励的项目。


  对在循环经济领域中有重大意义的项目资助金额经管委会批准可突破规定额度。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条多款规定情形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并且对获得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配套、贴息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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