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2020-08-26 14:22:38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现有设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设施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1.5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


  4.1.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现有设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现有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2.2现有设施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新建设施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新建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4现有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


  表6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4.2.5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严格50%执行。


  4.2.6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


  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对企业排放水污染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7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3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16157执行。


  5.3.2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8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

打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