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

2020-05-09 14:41:54发布

  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消灭污染物。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第八条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九条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防止"三废"污染,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本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第十二条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四章环保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


  1、在企业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厂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属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有企业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并监督、检查


  环境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为了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标,贯彻执行上述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原则,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吸收各国的经验,规定了各种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下述具有全局意义的基本制度。(1)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根据1999年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五类。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其颁布的地区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环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在资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种标准,如草原载畜量标准、渔业方面的可捕捞标准、各种用水节水标准等。(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此外,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也实行监测制度,如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湿地水禽监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等。(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制定环境资源规划,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严格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管理措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还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各项自然资源法律也对规划及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作了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国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等等。(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上级政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另外,我国还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城市政府,按照具体的指标,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状况进行考核,以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初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引进了这项制度,后来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这项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发展了这项制度。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法律规定的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关于工业依业、畜牧业、林业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分别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6)“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管理八项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通过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这一制度明确了一个区域、


  一个部门及至一个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荡围,理顺了各级政府和


  各个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关系,从而使改善环境质量的任务能够得到层层落


  实。这是我国环境环保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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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是我国在总结近年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通过定量考核对城市政府在推行城市环境


  综合整治中的活动予以管理和调整的一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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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集中控制


  污染集中控制是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设施和所


  采用的管理措施,是强化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污染集中控制,应以改善


  区域环境质量为目的,依据污染防治规划,打基础安照污染物的性质、种类和


  所处的地理位置,以集中治理为主,用最小的代价取得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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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期治理制度


  限制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区域采取的


  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及治理效果的强制性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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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按照国


  家的规定和标准,缴纳一定费用的制度。我国从1982年开始全面推行排污收费


  制度到现在,全国(除台湾省外)各地普遍开展了征收排污费工作。目前,我


  国征收排污的项目有污水、废气、固废、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1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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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止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一


  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对可能影响环


  境的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或其他开发建设活动,事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


  为防止和养活环境损害而制定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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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


  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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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排污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正常作业


  情况下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是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


  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的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


  我国目前推行的是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最新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第六条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条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第十五条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第六章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条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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