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处理,危废处理资质

2020-04-18 13:56:09发布

  危废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识别标准和方法进行识别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由于危险废物污染严重,潜在的严重影响,应进行特殊处理。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百废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体废物)应当列入清单: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传染性等一个或多个危险特征;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度管理的。


  危废的危害:


  1、破坏生态环境。在雨水和地下水的长期渗透和扩散下,随意排放和贮存的危险废物将污染水土,降低该地区的环境功能水平。


  2、影响人类健康。危废可通过摄入、吸入、皮知肤吸收和眼睛接触引起毒性损害,或可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其他危险事件;长期危害包括长期中毒、致癌、致畸和由反复接触引起的诱变。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废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规范造成的空气、水和土壤污染也将成为经济道活动的瓶颈。


  危废处理资质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抄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袭。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百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度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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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你产生危险废物,那么你处置危险废物一般是要支出费用的。除了废油以外。


  2、如果你是处置单位,应该有补贴的,主要看当地政府的力度吧。


  危废处理流程


  危废资质的办理流程是:


  一、申请


  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并附证明材料(见第六项)及所在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单位为新建项目的,根据环办函[2005]841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要求,在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试生产阶段开展相关危险废物经营业务的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试生产的批复。


  二、受理


  1、省环保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接到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或补正合格的材料后,省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危废中心及有关市环保局对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评估


  省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


  1、由省危废中心组织申请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


  2、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审批、颁发许可证


  1、省环保局成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和《评估报告书》审核结论进行审查。


  2、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申请单位,经公示后,对其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对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相关验收证明材料报省危废中心备案。


  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发现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省环保局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申请单位凭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增项登记注册手续。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场、处置场的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经营的危险废物属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的须符合国家、省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以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如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与场地所有者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危险废物综合性处置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专家论证。


  3、涉及危险废物运输的,要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对所经营的危险废物有适宜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5、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仍未能利用的废物或残渣最终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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