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避运动,实质上也就是邻避效应,指的是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如垃圾场、核电厂、殡仪馆等邻避设施)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而激发人们的嫌恶情结,滋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即采取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
导致邻避效应的心理与认知因素:
1、不信任政府和项目发起人。
当存在对政府的一般性信任缺失,或者受影响社区在与政府的交往经验中存在失败或负面的经历时,则在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居民易于产生不安全感与不公平感。一旦政府的经济性补偿方案明显不公,极易导致过度的自我保护行为。
2、知识与信息欠缺。
当利益相关人缺乏对公益性邻避设施的近期与远期后果的充分了解时,容易接受一些不准确或错误的概念,在主观上缩小邻避设施的正面效应,夸大其负面后果。
3、对问题、风险和成本的狭隘和局部的观点。
“只要不建在我的后院就行”,“凭什么由我们来承担应该整个社会承担的后果”,这些都是在缺乏社会责任感时可能出现的狭隘观点。在基层社会政治中,这些观点易于获得群众支持,并可能被一些基层政治人物所操纵。
4、对邻避设施的情绪化评价。
一方面邻避设施的选址和补偿决策等,往往会被社区认为是强加的,导致情绪化反应;另一方面对抗性情绪和行为会加剧社区对设施的可能威胁的主观预期,形成恶性循环。
5、一般的和特别的风险规避倾向。
对具有风险规避倾向的居民,更倾向于注意到邻避设施带来的负面效应。
化解邻避困境的思路:
1、利益表达低成本。
每一次具体的邻避运动,都是一次极端化的利益表达,公民、社会和地方政府都付出了巨大代价。其间,公民不知情或获取信息门槛高、利益表达渠道窄、地方政府回应诉求滞缓,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都需要反思。
构建低成本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当务之急。要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降低相关利益群体获取信息的成本;要拓宽利益表达渠道,既要使各个利益主体能分享稳定的公共话语空间,又能使相关者进行理性的商谈辩论,避免利益受损群体要么成为沉默的大多数,要么成为爆发的大多数;要及时回应利益群体的诉求,吸收、整合民意,形成对决策输出的实际影响。
2、受损利益得到补偿。
邻避设施牵涉到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都具有正当性。如果要两者兼顾,就需要探索建立公共补偿机制,让受损的少数人获得利益补偿,达到帕累托均衡,以保证公共利益遂行。公共补偿要亲民,易于接受,便于操作。
补偿可以是现金补偿,如中国台湾,垃圾焚烧厂营运前由环保署按主体工程中标价的5%提供现金补偿;可以是公共服务补偿,修建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福利,如兴建学校、公园、图书馆,提高社区的品质;还可以是就业机会补偿。合理充分的一揽子利益补偿,很可能让反对的人也接受邻避项目。
3、形成缓冲隔离带。
从进程上看,邻避运动都有一个从最初的个体原子化抗议,到通过社交媒体串联,再到寻求意见领袖、社会公知、专业人士、社会组织支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组织的缓冲隔离作用十分重要。
4、要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缓冲空间。
要发挥社会组织引导利益群体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的作用,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初始阶段。特别是在邻避冲突中,要动员社会组织约束或劝阻其成员终止参与,放弃过激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的参与人数和越轨行为,真正成为社会缓冲器和调节阀。
5、要重视意见领袖、专业人士、公共知识分子的引导作用。
他们往往是邻避运动的重要参与者,扬汤止沸或推波助澜都在一闪念之间。要建立智库,广纳贤能,平时发挥作用,应急时方能引导邻避运动走向与公共利益一致的方向。清华教师学生团体共同为PX解疑、释惑、正名,就是一次很好的示范。
邻避效应
邻避效应指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如垃圾场、核电厂、殡仪馆等邻避设施)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而激发人们的嫌恶情结,滋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即采取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
利、在社会现实中,邻避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作用,有助于纠正行政和技术精英的决策失误或不良偏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弊、邻避效应的心理与认知因素越强烈,则居民的邻避意识越强,对经济性补偿方案的各方面要求也就会越高。对相关问题的处置不当,除了可能延误建设进程、加大建设成本外,还可能引发社会政治问题、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由于邻避效应而拖延甚至取消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必要性的公益性项目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邻避是什么意思
中国问题:城市管理差邻避运动就多,当前社会管理面对的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是各种市政建设项目遭遇“邻避”现象。可以说,能否妥善预防和有效管理“邻避”现象,已成为考验各级政府行政能力的一个重要课题。邻避现象是一种因民生而起的冲突,并不是政治性冲突。但如果这样的事情不断发生而得不到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导致政治性冲突。如今,学者们往往根据“邻避”现象的发生率和激化率,来评判一个城市的管理能力与水平。邻避现象减少,可以看作城市政府从经济增长型(速度型)向民生服务型转型的一个标志。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的城市管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
邻避问题
英文中“邻避”的原意是“别在我的后院”(“Not-In-My-Back-Yard,“NIM-BY”),指具有一定潜在污染威胁或心理影响的设施,这类设施可能会给周边居民带来负面效应或潜在风险,导致对方产生敌视态度,从而引发邻避疑虑甚至冲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邻避现象成为世界性的共同问题,不仅发生在发达国家,也逐步在发展中国家显现。
我国近年出现的邻避型群体事件,呈现出参与人数众多、态势难以预测、事件扩散性强、亟待系统解决的显着特征,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心理有着明显的影响,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预防、妥善处置邻避型群体事件,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对我们党驾驭复杂局势、提高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运用群众工作思维应对邻避型群体事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积极回应民众关切,努力析事明理、解疑释惑,着力疏导情绪、化解矛盾,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是群众工作的应有之义。邻避型群体事件一般属于直接利益诉求型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围。群众工作因其固有的特点和优势,可以也应该在其中发挥自身独特的作用。
毛泽东在1956年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的一段讲话就是涉及邻避型群体事件及群众工作的。他说,“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那个地方的群众布置了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小孩子,第二道是妇女,第三道是男的青壮年。到那里去测量的人都被赶走了,结果农民还是胜利了。”“后来,向农民好好说清楚,给他们作了安排,他们的家还是搬了,飞机场还是修了。”类似的事情“如果不搞好,脱离群众,不是艰苦奋斗,那末,工人、农民、学生就有理由不赞成他们。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
党的群众工作传统告诉我们,充分尊重群众的所思所想、密切联系群众的生产生活、从百姓的具体问题着手开展工作,是可以较好地解决邻避型群体事件的。面对目前邻避型群体事件频发的新情况,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是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水平、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考验。
邻避型群体事件处置原则
积极主动介入。用群众工作思维介入邻避型群体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应在做好平时的矛盾化解、情绪疏导、舆情监测等工作基础上,在邻避型群体事件发生和应对的各个环节,都做到“见缝插针”,寻找着力点,做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积极发挥消除不满、误解和疑虑的作用,增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理解及信任,实现对抗变对话、无序变有序、失控变可控。而疲于应付、推卸责任或避重就轻“绕道走”,不仅不能解决群众的思想疑惑,反而可能使群众产生错觉,造成群众的反感,使事件变得更加复杂。
坚持人民为本。各级领导干部应尊重和理解民众的“邻避心态”和“环境恐慌”,切实做到敬畏民心、通达民意、疏通民疑、化解民怨、解决民困,杜绝背离群众观点、丧失群众立场、脱离群众路线、放弃群众工作的意识与做法,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态度诚恳、感情真挚、对症下药、语言平实,深入细致地体察群众情绪,反映群众意愿,把握群众思想脉搏。
做到“就事论事”。坚持辩证的思维,按照具体邻避型群体事件的基本情况评定是非曲直,既不必草木皆兵、惊慌失措,也不能视而不见、任其发展,做到既实事求是地把握冲突背后的合理诉求,也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暴力表达,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这里列举几类常见的不正确的认识和处置邻避型群体事件的思路:一是基于惯性思维,主观武断地下结论,将邻避型群体事件政治化、刑事化、标签化,认为“好人不闹事,闹事无好人”。二是消极不作为心理,遵循机会主义、“不出事”的逻辑,奉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维。三是警力滥用,试图快速把事件压住,管治方式粗暴化。四是“秋后算账”,在事件发生时,作出表面上的妥协和让步,事件平息后从重处罚相关人员。不少事件已经证明,这些做法不但不利于事件的及时解决,还会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坚持调解优先。邻避型群体事件是由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利益矛盾引起的,所以应该协商、协调、互动,甚至做必要的妥协,当然这种协商和妥协不是随意的、无序的,应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例如,我国台湾地区,随着邻避事件的增多,从日本汲取经验,并融合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建立公害纠纷调解制度,成立“三边伙伴关系委员会”(由企业、公众以及政府、退休老师、法官等双方都认可的中立人组成),通过沟通、协调处置事件,取得显着成效。结合我国实际,应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逐步形****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协调运作的工作体系及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平台,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平等交流,优化调节方式,改进调节方法。当然,调解优先不是“和稀泥”,更不是帮助强势者欺凌弱势人员,而是以公平正义为取向,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的依法调解。
纳入制度轨道。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制度、按制度办事,使利益关系的调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提高邻避型群体事件处置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依靠科学合理、衔接紧密、相辅相成的制度体系,尽可能使处置邻避型群体事件常态化,既依法办事、于法有据,又是非分明、合情合理,从而克服处置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这样,即便是发生群体矛盾和对抗,出现诸如群体性暴力冲突等状况,也能根据有关法律和制度化解矛盾、解决冲突。邻避型群体事件处置机制在邻避型群体事件应对过程中,需要从整体着眼,加强对干部、项目单位、民众、舆论、社会组织的协调和引导。
加强对干部的教育与引导。首先,加强对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的行政伦理教育、群众路线教育,引导他们科学审慎地认识和处置邻避型群体事件。及时有效地予以回应,客观、公正地仲裁。否则,受到冷落的民意极可能演变成“民议”、“民怨”,甚至“民愤”,后果难以掌控。
其次,增强对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使他们对权力有敬畏之心、对法律有敬畏之情,消除因干部违法、不懂法、执法不严带来的矛盾和问题。
再次,地方政府在项目引进、设施建设时应增加工作透明度,将民众的环保期待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指标,不仅追求项目的经济价值,更应考虑其环境价值和社会风险。在环境影响评价、具体选址方式、详细发展规划等方面扩大公众参与度,充分尊重和维护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加强对项目单位的协调和引导。在环境影响指标评估合格、污染监测系统设置完备的基础上,领导干部应引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在赢得利润、获取价值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理解公众的正常心理、合理诉求,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积极回报社会、回馈当地民众,如兴建文体场所、给予福利补贴、帮扶困难群众、设立奖学金、奖教金等。
加强对民众的教育和疏导。列宁曾说过:“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民众对邻避设施的“敏感”、“疑虑”甚至“恐慌”,源于对邻避设施的知识不足和风险猜想,只有增长邻避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才能对邻避设施予以理性认知和科学对待。因此,第一,要引导民众将邻避意识上升为邻避知识,对相关项目由感性、直观、甚至是盲目地反对上升为理性透彻了解后的行为抉择。
第二,健全民众诉求表达机制,保障民众环境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都是民众环境权的体现。要努力使周边的民众针对邻避设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避免因不断累积而造成不可收拾的结果。
第三,加强对民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民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在体制、法律的框架内表达诉求、解决问题,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尽可能减少公民利益诉求的“非理性”倾向。纠正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找企业不如找政府、找政府不如堵公路”的错误观念。
第四,培育民众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帮助人们宣泄和消解不良情绪,弥补政府与民众沟通中的情绪赤字,营造健康、积极的社会心理氛围。
加强对舆论的引导。拿破仑说:一支笔杆子胜过两千条毛瑟枪。尼克松说:三份不友好的报纸比一千把刺刀更可怕。重视舆论的作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随着现代社会各种信息传播手段的日益发达,邻避型群体事件发生之时甚至发生前就面临着曝光和传播的可能,封锁信息、禁止传播的做法反复被证明为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
透明度决定公信力,传播力决定影响力。在邻避型群体事件发生时,党和政府主管的网络媒体要利用网络传播快捷这一特点,及时与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做到关键时候不“失语”。“不发声”会引起人们的猜疑、误解,甚至让谣言占据了上风,成为似是而非的真相;“乱发声”只会引起人们的反感和嘲讽,不利于事态的平息和问题的解决;“自说自话”在今天更没有市场,因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通道日益增多,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人们能够从网络上及时获得新信息。
重视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协调。一个发达的现代社会需要发达的社会组织,它是政府有效的“减压阀”和“稳定器”。社会组织具有设置灵活、与群众联系密切、了解各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实际情况等特点,它将各种分散的社会利益群体组织起来进行制度化的社会参与,可以避免沟通主体原子化、分散化与不可控性带来的种种弊端。对民众而言,以社会组织为中介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要比分散的个人行为更能达到目的;对政府而言,与合法的社会组织进行民主、公开的磋商,有利于帮助政府及时了解民众的意愿。在邻避型群体事件处置进程中,也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相关的社会组织并对之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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