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03-23 14:40:11发布

  2019年8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以下是《办法》内容摘录,需要企业方注意的部分。


  总则


  第二条【编制主体】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第三条【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编制要求


  第三条【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补正和不予受理的情形】负责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问题的通报批评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以及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进行相关规划、区划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的;


  (二)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判断错误的;


  (三)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不合理、监测布点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分析引用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有效性的;


  (四)自然环境现状资料数据错误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污染影响和生态影响因素分析错误或者主要影响因素遗漏的;


  (六)评价因子选择不当或者污染源源强核算错误的;


  (七)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八)评价等级错误或者评价深度和内容未达到相应评价等级要求的;


  (九)提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以及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的防治措施针对性、有效性或者可行性不足的;


  (十)关键内容或者数据前后表述不一致的。


  第二十五条【质量问题的违法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编制人员处以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一)遗漏环境影响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的;


  (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虚假或者存在多项错误的;


  (三)评价因子中遗漏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规定的多项或者主要污染物的;


  (四)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五)未提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或者未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防治措施,或者所提措施不可行的;


  (六)污染物达标排放结论错误的;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可行结论的;


  (八)因自然环境现状调查资料数据、工程分析、环境标准适用或者环境影响预测等错误致使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基础数据资料明显不实或者内容有其他重大缺陷、遗漏、虚假的。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前款所列问题之一,致使建设项目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上限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予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失信惩戒措施一】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生态环境部通过信用平台直接对其实施两年内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惩戒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两年惩戒期内加大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复核抽取比例,并加大对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执法频次。


  第三十六条【失信惩戒措施二】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时累计失信记分达到限制分数的,生态环境部通过信用平台直接对其实施五年内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惩戒措施。但是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长期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情况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惩戒期内不予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加大对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执法频次。


  制定《办法》是为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是落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实践探索,也是环评管理特别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对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取消环评资质前置行政许可,并不意味着不要管理或者放松管理,必须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办法》出台后,要通报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编制单位,形成环评信用记分,查出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的环评违法行为。


  环保政策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预防污染的重要措施,在环境保护中起到意义非凡。有关企业应该予以重视,以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中科检测具备环评资格,能响应国家政策,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如果有环评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


  固体废物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的区别


  固体废物污染


  英文名称:solidwastepollution


  定义:固体废物排入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固体废物具有两重性,也就是说,在一定时间、地点,某些物品对用户不再有用或暂不需要而被丢弃,成为废物;但对另些用户或者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废物可能成为有用的甚至是必要的原料。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正是利用这一特点,力求使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那些不可避免地产生和无法利用的固体废物需要进行处理处置。


  其二重性应试是指它的可利用性,而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不具备这个特点。


  固体废物污染的危害有哪些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从其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水体的污染。固体废物投入水体,影响和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资源的利用。排入海洋的废物会在一定海域造成生物的死区。废物堆积或垃圾填埋场,经雨水浸淋,渗出液和滤沥亦会污染河流、湖泊和地下水。


  (2)对大气的污染。固体废物中的尾矿、粉煤灰、干污泥和垃圾中的尘粉会随风飞扬,污染大气。许多固体废物本身或者在焚化时,会散发毒气和臭气,危害人体健康。


  (3)对土壤的污染。固体废物及其渗出液和滤沥所含的有害物质会改变土壤性质和土壤结构,影响土壤中微生物的生活,有碍植物根系生长,或在植物体内积蓄,通过食物链影响到人体健康。许多种固体废物所含的有毒物质和病原体,除通过生物传播外,还以水汽为媒介传播和扩散,危害人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1、最有效的区分方法的看废弃物质(废水、废气、废渣)的形态:固体废物的形态是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而废气是气态、废水是液态。


  2、固态废物的存在,具有相对固定性;而废水、废气具有流动性、扩散性。


  3、固态废物的比重大于2kg/m3,;而废水的比重略大于1kg/m3、废气的比重则更低。


  一、废物分类


  1、工业废物


  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危害性较小,如钢渣、锅炉渣、粉煤灰、煤矸石、工业粉尘等。


  2、生活垃圾


  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通过调查研究、城建统计等方式可以得到城市生活垃圾的各种信息。


  3、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即指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浸出毒性等特性之一。


  由于其数量、浓度、物理化学性质或易传播性引起死亡率增加。无法治愈的疾病发病率增高或者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半固体、液体废物等。


  二、废物国内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并启动了该法的修订工作。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为配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等标准和规范。


  5、《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3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各地实施。《规划》要求用3年时间建设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1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座,基本实现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规划总投资150亿元。


  6、《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通知》经国务院同意,2003年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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