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畜禽养殖管理条例

2020-02-28 14:20:36发布

  区别:


  1、定义不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对于那些以养殖为主体的的产业化联合体,一般都称之为“养殖小区”。“养殖小区”通过租赁为散养户提供一个可以养猪的地方,同时解决令人头痛的粪污处理问题


  2、经营主体不同。养殖小区是由多个养殖主体在一个统一建设的场所内从事养殖活动的一种形式,与经营主体是否是合作社无关;而养殖场的经营主体则是唯一的,由一个单位、个人或者合作组织进行经营。


  3、要求的规模不同。养殖场规模要求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只以上。养殖小区规模要求为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 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规模:


  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


  建立养殖场、养殖小区注意事项:


  1、建场环境小区应建于远离村镇、背风向阳、地势高燥、交通便利的位置上,注意避免在原有的旧鸡场上建场和扩场,特别应远离兽医站、畜牧养殖场、集贸市场和屠宰场;


  2、供水和供电条件要求小区有独立的供水系统,能够提供充足的无污染、符合无公害人、畜饮用水标准的饮用水和清洁消毒用水;


  3、要求小区要有独立的供电系统,最好保证双路供电,并根据选择的用电设备确定供电电压和供电量;


  4、排水条件从防疫角度和环保角度考虑,场内冲洗消毒和生产生活污水须经统一处理后排放。


  畜禽养殖管理条例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


  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范围


  (一)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区域范围


  1.畜禽禁养区范围


  (1)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畜禽限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3)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畜禽适养区范围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三、工作目标


  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力争通过四年时间,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逐步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养殖业与种植业的有机结合,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任务及要求


  (一)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并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备案。


  《区县规划》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发展目标,体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与循环产业经济理念,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鼓励建设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以及引导农户畜禽散养行为;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以及污染整治项目,落实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


  (二)划定畜禽养殖区域


  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要充分考虑本辖区城市建设、饮用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各类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原则,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组织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区县(自治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需明确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分布范围,落实到地块;针对不同的养殖区域、养殖种类、实施期限等,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治理的分期实施计划。


  (三)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


  1.畜禽禁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取缔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且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的情况下,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推迟至2010年底前取缔或搬迁。各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如下:


  2007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群众投诉热点区域。


  2008年,主城九区的街道;建制镇以上城市建成区。


  2009年,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库。


  2010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2.畜禽限养区、适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


  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成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从严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排放。


  在畜禽限养区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要求的、在畜禽适养区内未达到限期治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取缔。


  各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如下:


  2007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限期治理等;组织开展生猪存栏当量500头以上的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


  2008年,完成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继续实施环保限期治理。


  2009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


  2010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或搬迁。


  五、责任分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区域,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整合、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违禁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1.市农业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协助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2.市环保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3.市市政委依法对主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5.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农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制定。


  6.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质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尤其要做好取缔、搬迁等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要组成工作组,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季报。市环保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五)强化年度目标考核


  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可以依据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你的确是这个行业的企业。


  专业性的排放标准正在逐步替代综合性的。很多时候,专业性的要求更严格,但也有例外,你遇到的情况就是。


  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制定在后。它制定的时候已经考虑到本行业的特殊情况,用综合排放标准来要求的话,这个行业没办法做下去了。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但是你如果你是这个行业的,也没有相关的专业性的排放标准,你只有执行综合的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主持制定,2001年11月26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


  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数)、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要求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该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规范要求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


  该标准于1987年颁布实施,适用于全国城乡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和为建设垃圾、粪便处理构筑物提供卫生设计参数。规定了高温堆肥的卫生要求,包括堆肥温度、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菌值、苍蝇等指标;规定了沼气发酵的卫生要求,包括密封贮存期、高温沼气发酵温度、寄生虫卵沉降率、血吸虫卵和钩虫卵、粪大肠菌值、蚊子、苍蝇、沼气池粪渣等指标。


  (4)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388—1999)


  该标准是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行业标准,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分为三部分:畜禽场必要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畜禽饮用水的水质标准。适用于畜禽场的环境质量控制、监测、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评价及畜禽场环境质量的评估。


  (5)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568—2010)


  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4月16日批准,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系列评价标准之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参照该系列标准中的指标和监测、评价方法评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该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放牧区的养殖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加工生产地的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9月30日批准,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该标准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治理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污染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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