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20-02-12 15:17:1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有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中国洁净煤行业市场调研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指出,煤它是一个自然资源,是我们利用煤的方式还需要思考。如果我们中国有足够的天然气什么问题都解决了,问题是你没有那么多天然气。这一块很重要,我们经过十年艰苦的谈判,几个月前跟俄罗斯定了这么大的单子,假设到2018年所有都顺利的话才能输气到中国,即使进来也就占到中国天然气耗量的20%,就是说我们天然气供应还有很大的缺口,所以大家老说煤改气,没有那么多气怎么改,这是第一点。


  第二,在大量开发和拓展天然气供应的同时,在短期之内我们还要把洁净煤这件事做好,首先作为煤炭来讲,尽量增加煤炭的集中使用度,就像中国神华总裁韩建国前一段写一篇文章,就是尽量减少散烧煤,增加煤炭集中使用度;但是中国这么大不能所有的地方都全集中供煤,在不能集中供煤,天然气又供不上的地方,也不能说大冬天的,不让老百姓做饭取暖,洗澡。


  前瞻研究人士提出两种可行的方式,一种就是在煤炭和水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能够在局部区域把煤转成天然气,将污染物集中脱除,然后用管路把天然气输送到千家万户。注意煤转天然气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解决散烧煤问题。集中起来把污染物就地脱了,送给各家各户清洁燃料,这是一种方式。


  如果这个都做不到,水资源限制,区域管网没有的话,另外一种方式就是要通过先把煤处理干净以后再去烧,把煤处理干净第一是洗煤,洗煤是把煤中的无机硫和杂质去掉;第二是通过“炼煤”(CoalRefining)。就是通过煤的热解的过程,在生产油的同时,把一部分有机硫也脱掉,然后我们可以将液体产品(焦油)进一步加氢做成柴油,气体产品(焦炉气)转化成天然气,而固体产品,这个煤洗过以后,大部分无机硫没有了,经热解后部分有机硫也被脱除,剩下国体产物煤烧时的火苗跟天然气一样,蓝蓝的,人们叫他“蓝炭”,它是一个洁净煤,用“蓝炭”取代原煤,再去散烧,这个就可以大大减少污染。


  总之,就是通过洗煤,热解,加氢和甲烷化一系列的“炼煤”过程,把煤炭转化为清洁的气体,液体和固体燃料后再去燃烧,以降低污染。这是我们在天然气供应不足,但煤炭资源丰富,又要保护环境的特处国情下,不得已而为之的选项,因为它毕竟比进口LNG或用风能,太阳能和核能还是要便宜的多。这就是刘科回国后力推的煤炭“分级炼制”的理念。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安徽省的焚烧秸秆,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网页链接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29日)


  【3】第七十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


  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


  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4】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和发布高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对大气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上报审批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情况后,公众意见较大或者认为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证结果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未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经维修仍不能正常运行的,主体生产设备应当同时停止运行。


  第十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大气污染物应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按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数量计征。征收的排污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浓度、总量和削减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监测要求等内容。


  排污总量和削减量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污总量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核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改造、完善环保设施等措施,落实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量。


  第十七条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公共平台,排污权交易应当通过交易公共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本省实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控平台,按照国家有关监测和评价规范要求,对大气污染物实施监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在当地主要媒体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公共环境质量信息,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生活服务指导。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设区的市的空气质量状况。


  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建设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重点污染源单位由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平台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随机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以及可能导致环境执法证据灭失或者隐匿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设施、场所、物品、文件、资料采取查封、扣押、登记等证据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逐步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企业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环境敏感度和企业环境风险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和企业目录。


  鼓励、引导强制投保目录以外的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大气污染突发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布大气污染应急公告,可以采取责令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以及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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