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污染源有哪些)

2020-02-05 15:34:12发布

  环境污染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工厂排出的废烟、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


  2、人们生活中排出的废烟、废气、噪音、脏水、垃圾;


  3、交通工具(所有的燃油车辆、轮船、飞机等)排出的废气和噪音;


  4、大量使用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等化学物质的农田灌溉后流出的水;


  5、矿山废水、废渣;


  6、机器噪音,电磁辐射,二氧化碳污染;


  7、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粒子状污染物、酸雨。


  污染源有哪些


  有机污染源、无机污染源、热污染源、噪声污染源、放射性污染源、病原体污染源和同时排放多种污染物的混合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运输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


  污染源分为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源指烟道、烟囱、排气筒等排放场所。它们排放的废气中既包含固态的烟尘和粉尘,也包含气态和气溶胶态的多种有害物质。


  如发电厂的燃煤烟囱,钢铁厂、水泥厂、炼铝厂、有色金属冶炼厂、磷肥厂、硝酸厂、硫酸厂、石油化工厂、化学纤维厂的大工业烟囱等。流动污染源主要指交通车辆、飞机、轮船等排气源,其排放废气中含有烟尘、有机和无机的气态有害物质。


  一次污染物:由污染源释放的直接危害人体健康或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的污染物。


  二次污染物:排放物质在一定环境条件下产生的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化学反应,导致环境质量下降。


  生活污染源主要包括城市垃圾、粪便、生活污水、污泥、餐饮业的排放物等。其调查内容包括:


  ①城市居民人口总数、总户数、分布、密度、居住环境等。


  ②用水与排水:用水与排水设备状况、用水量、排水量、排水中污染物含量、种类。


  ③城市垃圾:种类、数量、垃圾点分布、占地面积等。


  ④供热方式及民用燃料种类构成、年使用量、使用方式。


  ⑤城市污水及垃圾处理状况:处理厂数量、位置、工艺流程、基建投资、运行费用、处理效果等。


  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


  坚持三个原则、围绕三个方面、抓住三个要素切实抓好污染减排工作。一是坚持三个原则。要遵循“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三大原则,对于新增污染排放项目要充分考虑区域功能定位、空气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和配套污染...


  污染源普查查什么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


  为加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普查员是指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直接承担污染源普查任务的工作人员。


  普查指导员是指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质量控制等工作的人员。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搞好普查工作的基础,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


  (一)配备数量


  1、普查员数量配备原则


  (1)、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配备2名普查员;


  (2)、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配备2名普查员;


  (3)、每60个农业污染源或10个行政村配备2名普查员;


  (4)、每80个生活污染源配备2名普查员。


  同时,各地普查机构可根据本地普查工作难度、污染源密度、交通条件等因素酌情增减普查员数量。对普查员的配备要有百分之五左右的预备数。


  2、普查指导员数量配备原则


  每10名普查员一般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二)选聘来源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上由专业或公职人员担任。其主要来源如下:


  1、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主要分别从各级环保、农业(畜牧、渔业)、统计系统内部抽调。


  2、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干部和教师、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及其他适合本地情况的途径选聘。


  (三)条件要求


  1、普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能独立工作;


  (2)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认真;


  (3)熟悉当地情况,了解环保知识,热心环保事业;


  (4)身体健康。


  2、普查指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高的环保业务知识水平;


  (2)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熟悉当地情况,热心环保事业;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选聘工作程序


  1、基层污染源普查机构可商有关单位和学校,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按要求提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人选,或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确定人选。


  2、上述方式提出或确定的人选是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初步人选,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需将初步人选报上一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审核,并经培训合格后,予以发证聘用。


  3、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于2007年9月开始至10月底完****员筛选,12月10日之前完成培训和聘用。


  4、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完成后,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将获得工作证件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名单报向上一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备案。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与权利


  (一)普查员的职责任务


  1、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污染源普查知识,掌握污染源清查、普查、质量控制等工作内容和技能。


  2、认真做好清查工作,掌握普查范围,熟悉普查对象基本情况;并向普查对象宣传污染源普查的意义、内容和方法等,提高其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认识。


  3、向列入工业重点污染源的企业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分别发放一套《工业污染源普查详表》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指导企业填报,并对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4、向工业一般污染源、农业源、生活源普查对象分别发放《工业污染源普查简表》、《农业污染源普查表》、《生活污染源普查表》,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或经了解普查对象情况后代为填报。代填的数据要符合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并要经普查对象认可。


  5、严格按照规定,现场查验有关设施运行状况,查阅相关原始台帐记录,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不漏、不错、不重,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6、按照上一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部署,在国家、省、市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质量核查时,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发现差错,据实更正。


  7、做好各种普查表的装订及交接工作。


  (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任务


  1、积极参加专门培训,认真学习普查方案、普查表填报规定及有关技术规定和细则等,掌握清查、普查、检查、质量控制等工作内容和技能。辅助教员做好普查员培训辅导工作。


  2、在污染源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本普查区的工作,及时将上级的指示传达给每一位普查员,并了解和掌握普查员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保证清查、普查工作和普查资料的交接按时完成,确保普查员各项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对普查员审核后的报表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5%。


  3、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具体指导,发现问题要认真查明原因,及时予以纠正。负责解答普查员提出的疑难问题,对于不能自行解答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给予解决。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享有的权益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有依法开展与污染源普查相关调查和进行报告的权利,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料凭证、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有权核查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设施,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普查表中填写的不真实、不完整内容。


  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有完成自身工作后获取相应物质报酬和精神奖励的权利。从环保、农业、统计或其他党政机关抽调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并保持其标准不变,当地污染源普查机构可视情况对其发放适当的补贴;聘用的其他单位的或向社会招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由聘用他的当地污染源普查机构支付,其标准原则上应至少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80%;所需经费由各级地方财政列支。


  (四)工作纪律


  1、要落实上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计划和日程表,完成普查工作。普查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有病有事应请假。


  2、要坚持实地调查的原则,逐家、逐项进行调查,认真细致、一丝不苟。严禁不经调查,只凭经验或行政记录进行填报,杜绝急于求成、赶进度的做法。


  3、普查员赴现场调查,原则上须两人以上同行,佩带普查员工作证件。要讲文明,有礼貌,谦虚谨慎,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不主动与其发生纠纷。


  4、随身携带普查手册,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保持普查表的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5、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扩散或谈论普查对象的具体情况。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明确普查目的、意义,掌握普查对象、范围、指标含义及普查的具体操作要求等,从而切实提高普查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保证普查质量和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培训组织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分级、分类进行。国家污染源普查机构对省级和部分地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包括地方培训用教员)进行培训;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对地市级和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培训市和县的普查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因地制宜,认真制订培训计划,提高培训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确保培训质量。


  (三)培训时限


  普查员培训不得少于2天,普查指导员培训不得少于3天。


  (四)培训教材、内容、教员


  普查培训教材(包括普查手册)等,由国家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编写、印发。培训和测试的内容应包括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范围和内容,如何界定普查对象,如何搞好清查摸底工作,如何正确理解污染源普查表指标解释和填报规定,如何保证普查数据质量以及调查技巧等。各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普查工作需要编写补充教材。


  培训教员可从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中选调。


  (五)培训方法


  以教员面授为主,结合讨论、练习、测试等方式进行。培训中要着重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在课堂授课结束后,要安排一定的时间或进行实地试填,或进行课堂摸拟试填,重点掌握如何填好普查表。对试填中的疑难问题,要认真讨论,统一认识。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报,由上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解释。


  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


  (一)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本辖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管理规章和考核奖励制度,既充分调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又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二)维护合法权益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依法保护和支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相关调查,保证相关报酬、补贴、奖励落实到位,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证件的管理


  工作证件是污染源普查机构依法行政和规范自身职责的身份证明。国家污染源普查机构制定证件的统一格式,由聘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发放的证件必须登记造册,加盖发证单位印章。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工作证件只限于污染源普查工作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法使用将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安全意识


  污染源普查期间,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走街(乡)入户,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将安全问题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保险,并要通过有效途径提醒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增强对自身生命、财产的保护意识。


  (五)维护队伍稳定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人选一经确定,并培训合格的,原则上不得调整。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及时解决各种思想问题;要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给予细致关心,帮助解决生活和工作上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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