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内容: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废止,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取而代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03年1月1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制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旧《名录》)开始实施。2008年10月1日,这个对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了5年的重要名录将寿终正寝。作为环境保护部的第2号部令,近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新《名录》)将正式取代旧《名录》,确定哪些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评,需要进行什么类别的环评。
旧《名录》存在不足
开采地下水需不需要环评?开办动物医院需不需要环评?举办大型实景演出需不需要环评?在旧《名录》中,这些问题你全都找不到答案。2002年10月,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环境保护部首次制订并发布了旧《名录》。实施5年来,旧《名录》在全国各行业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实践表明,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是科学的,有利于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提高环评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杜绝审批中的暗箱操作。”有关负责人如是说。但是,随着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有关专家分析,旧《名录》不完善的地方逐步显现。首先,个别项目类别涵盖不全,比如煤炭液化和气化企业、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对环境影响巨大,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项目并没有包含其中。其次,个别项目要求的环评类别较低,已不适应日益严格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比如对于养殖场的环评,养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肉牛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下、奶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下、家禽常年存栏量1万只以下的养殖场只需要编制最低规格的环境影响登记表,这显然不利于应对农业面源污染的严峻形势。而且,在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方面,旧《名录》也有待改进。旧《名录》中将“流域开发”和“区域开发”纳入了建设项目环保分类管理名录,但是,这样的做法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流域开发”和“区域开发”应纳入规划环评管理的规定不尽一致。此外,旧《名录》还存在环评类别划定不够细致合理、敏感区定义过于宽泛等缺陷。
新《名录》重大调整
在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新《名录》对旧《名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修正、补充和完善。新《名录》与旧《名录》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正和完善:一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名录名称由原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二是根据实用性、简便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需要,重新调整了项目类别的排序和分类,修订后的名录共分类23个大类,198个小类。三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区域、流域开发等纳入规划环评管理范畴,不再包含在新修订的《名录》中。四是补充完善了《名录》的项目类别。本次修订新增项目类别34项,主要补增的是原《名录》中遗漏的项目类别、随着经济技术发展新出现的项目类别和细化原《名录》产生的项目类别。本次修订还归并了部分雷同的项目类型,并对实施过程中较少出现或基本没有的项目类型予以取消。五是重新调整了部分原《名录》中环评类别要求不符合实际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对原分类中一些污染严重、生态影响较大、环境影响特征复杂的建设项目,提高了环评分类等级,此次修订对42个项目类别提高了环评类别。对原《名录》中一些污染小、生态影响轻微、环境影响特征简单的建设项目,降低环评分类等级,此次修订共降低近30个项目类别的环评类别。六是此次修订明确和规范了环境敏感区的定义,并将环境敏感区分为特殊保护区,社会关注区和特征敏感区。其中,特殊保护区是指国家法律明确要求保护的区域,社会关注区与人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特征敏感区则主要涵盖部门规章要求保护的区域。此次修订针对生态类型的建设项目给出了具体的特征敏感区类型,取消了部分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敏感区的判别条件,提高了名录的可操作性。七是修订后的《名录》明确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适用原则,对《名录》未涵盖项目提出省级环境主管部门认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的原则。除了这7项重要调整,新《名录》还对环境敏感区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据介绍,新《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新《名录》特别规定,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这一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新《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新《名录》将更好地规范环评分类管理,指导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管理,对环评单位、建设单位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分类管理名录2018
不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行政相对人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而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2015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
据报道,近日环保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今年率先对火电、钢铁等15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覆盖占污染物排放量80%的行业。
报道称环保部规划财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文件,明确了哪些企业需要持有排污许可证、什么时候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有什么区别。排污许可是目前正在推进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也是固定污染源(相对于汽车等移动源)的核心管理制度。
按要求,2020年前,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要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如果已被环保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也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据悉《排污许可名录》中实施年限是对纳入《排污许可名录》的排污单位持证排污的最后时限,在国家规定最后的关门时间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将按无证排污进行处罚。
希望环境能够早日的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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