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布,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的国家标准。标准自2001年11月12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号:GB13271-2014
替代标准:GB13271-2001、GB13271-1991、GWPB3-1999
中文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coal-burningoil-burninggas-firedboiler
标准颁布:环保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标准实施: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部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相对于GB13271-2001,2014年修订的新标准(GB13271-2014)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实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多个针对不同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数十个强制性国家标准:
GB30486-201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2013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430-2013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936-2012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937-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938-2012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201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201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1-2011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877-2011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3-2011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2011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1-2010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2-2010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3-2010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1-2008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3-2008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2008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5-2008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6-2008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7-2008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8-20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523-2008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425-2006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061-2003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水污染物控制标准(试行)
GB14470.1-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
GB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
GB14374-19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19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
颗粒物
PM10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
PM2.5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
HCL50μg/m3(日均),60μg/m3(时均)
SO280μg/m3(日均),100μg/m3(时均)
NOx250μg/m3(日均),350μg/m3(时均)
汞0.1mg/m3
铅1.0mg/m3
二恶英0.1ngTEQ/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