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及纺织印染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管理要求。
汽车、船舶、飞机等各类维修行业参照本标准中工业涂装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关注引用文件是否下文涉及引用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91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仙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
《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浙环函〔2015〕402号)
《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浙环函〔2015〕402号)
《杭州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试行)》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范》(JJF1172-2007)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印刷生产printingproduction
印刷指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生产过程。印刷生产指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3.2工业涂装industrialcoating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流平、干燥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3化学纤维制造chemicalfibermanufacturing
用天然高分子化合物或人工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制备纺丝原液、纺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得的具有纺织性能的纤维的过程。
3.4纺织染整dyeingandfinishingfortextile
对纺织材料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脱麻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后整理。俗称印染。
3.5污染源pollution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
3.6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污染源。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污染源管理。以下简称现有源。
3.7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s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源。以下简称新源。
3.8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VOCs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3.9总烃totalhydrocarbons
以附录C中规定的方法检测出的所有碳氢化合物,以碳计。
3.10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以附录C的方法测得的总烃扣除甲烷后的碳氢化合物,以碳计。
3.11乙酸酯类acetates
指乙酸乙酯、乙酸丙酯和乙酸丁酯的合计。
3.12纺丝油烟heat-settingmachinefume
化纤油剂在纺丝、拉伸、加弹等过程中挥发的油性物质。
3.13臭气浓度odorconcentration
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单位为无量纲。
3.14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
(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
(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5真实蒸气压truevaporpressur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为泡点蒸气压,根据GB/T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16排气筒exhaustchimney
为车间或生产装置提供有组织排气的结构。
3.17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米。
3.18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9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20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包括车间通风口、排气扇等不可收集排放点)的无规则排放。
3.21厂界enterprise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22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atenterpriseboundary
按照HJ/T55确定的厂界监控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3.23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boundary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
标准状态下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24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forairpollutants
指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一般设立在车间门窗、生产装置、储罐区域及未经处理车间排风口(含车间顶部排风口)外1米处。
3.25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forairpollutants
指标准状态下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最大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26密闭排气系统closedventsystem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27污染物控制设施controlfacilitiesforairpollutants
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的除尘设备、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催化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有效的污染物控制设施。
3.28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Removalefficiencyofrecoveryandpurification_acilities
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污染物的排放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控制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3.29
环境标志产品Environmentalmarkingproducts
环境标志产品指依据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获准使用环境标志的产品,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及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对生态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少,同时有利于资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的一种特定标志。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至2019年*月*日,所有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和其他废气混合排放或混合处理后排放,须按公式将排气筒实测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放浓度,并以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为多路时,计算的基准浓度为多路混合的浓度;当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其他废气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进行计算。
4.2厂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1现有源自2019年*月*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3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2现有源自2019年*月*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污染物执行表4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3工艺控制要求
4.3.1投料过程中应采取密闭方式或者有效收集措施。
4.3.2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应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有效收集。
4.3.3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4.3.4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漆桶等用作危废储存、转移的容器应存放在特定危废管理区域,管理区域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
4.4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4.1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人为故意稀释排放。
4.4.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同时应满足安全生产、消防及职业卫生要求并达标排放。
4.4.3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排放标准适用于最严格的类别。
4.4.4企业应按照附录F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帐,并保存相关记录。废气处理装置应该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按照附录F的要求保存记录,至少三年。
4.4.5末端设施采用燃烧工艺的企业,应考虑控制氮氧化物的排放。
4.4.6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不应该低于15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4.4.7严格控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有无组织排放存在;加强无组织排放捕集,无组织排放捕集要求参照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要求。
4.4.8企业按照VOCs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要求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并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以及记录检测数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无组织排放及环保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参照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执行。
5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监测点设置应满足附录B的技术要求。
5.1.3企业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标准采样孔。
5.1.4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监测时企业应该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
5.2排气筒监测
5.2.1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满足GB/T16157、HJ/T397、HJ/T373、HJ691、HJ/T75、HJ732的规定执行。
5.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能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2.3排气筒监测宜采用便携式监测设备。取样离线监测应采用气袋和真空采样罐。当采用气袋时须使用不小于20L容量,气袋不能重复使用。
5.3厂界和厂内监测
5.3.1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55、HJ194的规定执行。
5.3.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在车间门窗、装置区、储罐区及未经处理车间排放口(含车间顶部排风口)下风向下1米,高度不低于1.5米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3.3厂区内和厂界监控点和污染物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最大值。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选取浓度最大值。采样要求见附录B。
5.4在线监测
5.4.1污染源应根据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75中相关要求及其他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列入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或排气大于20000M3/H的排气筒按照相关法规安装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其他排污单位或排气小于20000M3/H的排气筒安装总烃连续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见附录D。
5.5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按表5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1.2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6.1.3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6.1.4企业日常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应将标准中规定污染物作全指标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治理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性监测时,每年第一季度或上半年应做全指标监测,稳定达标的企业,第二季度或下半年开始,至少开展THC的监测。存在超标现象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环评报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有明确要求的从其更严规定。
6.1.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应配置便携式测量仪器,开展企业执法检查时,可将THC或NMHC浓度数值作为判断是否超标的执法依据。
6.1.6企业治理设施在线监测设备经检定或校准合格,企业按规范运行后获得的有效数据可作为日常执法依据。
最新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多少标准
据悉,石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源分为: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燃烧烟气排放;工艺有组织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采样过程排放;火炬排放;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事故排放等12类源项。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石油化工行业试点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和仓储业。
办法规定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9年最新的有机废气排放标准有吗
2019年有机废气VOCs排放标准将陆续出台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2013-2017)于2017年完满收官。2018年,在《“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国家和地方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文件,VOCs治理管理框架体系基本建立并继续完善。
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确定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组织实施VOCs专项整治,着力补齐VOCs污染防治短板。抓紧制订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环节综合整治方案,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指导地方有效开展相关工作,并提出重点区域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要求。
2018年是三年行动计划的开局之年,目前为止大部分地区相继出台了省市级行动计划,其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是中心工作之一。
上海、广东、四川、湖南、湖北、浙江等省市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专门出台了行动实施方案。同时,各地以应对秋冬季重污染为抓手,制定了攻坚行动计划,科学制订应急减排和错峰生产等措施,加强区域联防联控,严格禁止“一刀切”,在石油、化工、汽车、家具、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管理朝着更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在标准规范制订方面,多项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持续推进。VOCs的无组织排放标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医药工业、农药工业、恶臭污染物、饮食业油烟、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铸造工业、活性炭工业、电子工业等污染排放国家标准已经基本完成了制修订工作,部分标准有望近期发布实施。
山东、福建等地相继发布了一批与VOCs排放有关的地方排放标准。另外《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的出台对于我国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编制提供了有力支撑。炼焦工业、农药制造工业、汽车制造业、人造板制造业、家具制造工业、印刷工业、涂料油墨工业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正在抓紧制订中。朴华科技认为,2019年有机废气VOCs排放标准将陆续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