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污泥标准

2020-01-06 14:50:10发布

  污水处理厂污泥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城镇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primary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4.1.1.2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标准值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3.2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4.1.4取样与监测


  4.1.4.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取样频率为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位于GB3095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4.2.1.2


  位于GB3095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5的规定执行。


  4.2.3


  取样与监测


  4.2.3.1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甲烷监测点设于区内浓度最高点。


  4.2.3.2


  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


  采样频率,每两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执行。4.3污泥控制标准


  4.3.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7的规定。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流程


  1、污泥浓缩


  浓缩是常用的固液分离方法,可通过两种方式完成:固体上浮至混合液上端,或沉降至混合液底部。


  2、污泥调理


  污泥调理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污泥的固液分离。


  3、污泥稳定


  污泥稳定的主要目的是利用生化方法降解污泥中的有机固体物质,使污泥更为稳定(减少臭味及F·B),且更容易脱水,同时减少污泥质量。


  4、污泥脱水


  5、污泥干燥


  污泥干燥是应用人工热源以工业化设备对污泥进行深度脱水的处理方法。


  污泥处理企业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污泥处理企业需要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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